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建部等13部門發布《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明確:
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
-
嚴禁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
招標人應當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
3月底前,清理各類歷史沉淀保證金
-
2023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各類歷史沉淀保證金,做到應退盡退。
-
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類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的,應當同時退還保證金本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月底前,制定出臺鼓勵減免投標保證金政策
-
2023年3月底前,制定出臺鼓勵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標人合法權益的配套機制。
-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各地要制定相應政策,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措施。
-
鼓勵招標人對無失信記錄的中小微企業或信用記錄良好的投標人,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的優惠待遇。
全面推廣保函(保險)
-
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
-
投標人、中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范圍內,可以自行選擇交易擔保方式,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5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
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本通知的實施方案或具體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的有關工作安排、階段性進展和成效,以及歷史沉淀保證金清理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